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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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條例第十九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之土地經標售完成或囑託登記為國有後,權利人依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申報並取得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驗印之現會員或信徒名冊及相關證明文件,得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發給土地價金或發還土地。
- 2.前項土地價金領取方式,規約有明確規定者,依其規定,無規約或規約無明確規定者,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神明會已選定管理人,且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之民政機關或單位備查有案者,得由管理人切結其領取土地價金未違背規約。但現會員或信徒提出異議者,應由管理人就領取土地價金召開會員或信徒大會決議領取方式。 二、神明會未選定管理人或管理人死亡尚未依規定選任新管理人者,應經現會員或信徒全體之同意。 三、神明會管理人權限如有爭議,且已繫屬法院,應俟法院判決確定後,再行處理。
- 3.第一項發還土地之登記方式,規約有明確規定者,依其規定,無規約或規約無明確規定者,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神明會已依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依法成立法人者,登記為該法人所有。 二、經會員或信徒過半數書面同意,登記為現會員或信徒分別共有或個別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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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2條的規定: 1. 如果土地在依照第19條或第26條進行標售或囑託登記為國有後,權利人根據第19條第1項的規定,申報土地價金並取得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的驗印,還可以向主管機關申請發給土地價金或發還土地。 2. 如果土地沒有明確的規定土地價金領取方式,則根據下列方式辦理: - 第一、如果神明會已經選定管理人並且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的民政機關或單位備查有記錄,則可以由管理人切結領取土地價金,但如果現會員或信徒提出異議,則管理人應召開會員或信徒大會決議領取方式。 - 第二、如果神明會尚未選定管理人或管理人已死亡且尚未選任新的管理人,則應經現會員或信徒全體之同意。 - 第三、如果有關神明會管理人權限的爭議已經交由法院管轄,則應等待法院判決確定後再進行處理。 3. 关于第一項发还土地的登记方式,如果規約有明確規定,則依照規約辦理。如果沒有規約或規約沒有明確規定,則可以依照下列方式辦理: - 第一、如果神明會已依照本條例第24條第1項第1款的規定成立法人,則登記為該法人所有。 - 第二、如果經會員或信徒過半數書面同意,則登記為現會員或信徒分別共有或個別所有。 參考資料: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
- 第十九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
- 地籍清理條例 第 19 條條文
- 地籍清理條例 第 24 條條文
- 地籍清理條例 第 26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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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