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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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明會申報人依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二十五條規定向登記機關申請神明會土地更名登記為法人所有,或為現會員或信徒分別共有或個別所有者,登記機關應於辦竣登記後,通知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之民政機關或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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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的規定,當神明會申報人根據本法第24條第1項或第25條的規定,向登記機關申請將神明會土地更名登記為法人所有,或者分別由現有的會員或信徒共有或個別所有時,登記機關應該在辦妥登記後,通知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的民政機關或單位。 根據內政部的函文中所載,當神明會申報土地更名登記時,登記機關應該將辦理完畢的登記結果通知相關的民政機關或單位,以便他們進一步處理相關事務。這樣的通知程序旨在讓民政部門得知土地登記的狀況,並適時採取相應的行動。
- 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二十五條條文
- 更名登記名詞
- 法人名詞
- 分別共有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地籍清理條例 第 24 條條文
- 地籍清理條例 第 25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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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