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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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明會土地位於不同直轄市或縣(市)者,受理申報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核發驗印之神明會現會員或信徒名冊、系統表及土地清冊,或依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公告及更正完成現會員或信徒名冊或土地清冊時,應一併通知神明會其他土地所在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及管轄登記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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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0條,神明會土地位於不同直轄市或縣(市)的情況下,受理申報的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在核發驗印的神明會現會員或信徒名冊、系統表及土地清冊時,或在公告及更正完成現有會員或信徒名冊或土地清冊時,應同時通知其他土地所在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及管轄登記機關。 資料來源: 《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行政院總統府法制局網站 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ParaDeatil.aspx?pcode=K0040003&bp=6 第20條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二十二條條文
- 核名詞
- 第二十三條條文
- 地籍清理條例 第 22 條條文
- 地籍清理條例 第 2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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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