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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審查公告前,有二人以上就神明會土地提出申報者,依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2. 於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公告期間,就該神明會土地再行提出申報者,視為對公告內容提出異議,準用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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