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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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審查公告前,有二人以上就神明會土地提出申報者,依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 2.於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公告期間,就該神明會土地再行提出申報者,視為對公告內容提出異議,準用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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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9條,如果有兩人以上對神明會土地提出申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依該條例第19條第2項的規定辦理。另外,在本條例第20條第1項公告期間內再次提出申報,視為對公告內容提出異議,應依照本條例第20條第2項及第3項的規定辦理。 例子:如果在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9條中規定的申報期間內,有神明會土地的兩位會員提出了申報,則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依照地籍清理條例的相關規定進行審查和公告。如果在公告期間內有其他人再次提出申報,則視為對公告內容提出異議,需要按照地籍清理條例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十九條第二項條文
- 第二十條第一項條文
- 異議名詞
- 第二十條第二項及第三項條文
- 地籍清理條例 第 19 條條文
- 地籍清理條例 第 20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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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