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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繪成果申請使用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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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申請人申請使用測繪成果,應填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一、申請人資格及身分資料: (一)申請人為機關者,其名稱、地址、代表人姓名、聯絡人姓名及聯絡電話。 (二)申請人為團體者,其名稱、立案證號、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代表人姓名、聯絡人姓名及聯絡電話。 (三)申請人為個人者,其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或通訊地址及聯絡電話。 二、申請使用目的。 三、申請測繪成果之項目、範圍及數量。 四、申請日期。
  2. 2.前項之申請,得以書面通訊或電子傳遞方式為之;以電子傳遞方式者,其電子簽章,限以內政部憑證管理中心簽發之自然人憑證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測繪成果申請使用辦法》第3條的規定,申請人在申請使用測繪成果時應填寫申請書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且需載明以下事項: 1. 申請人資格及身分資料: - 若為機關,需提供機關名稱、地址、代表人姓名、聯絡人姓名及聯絡電話。 - 若為團體,需提供團體名稱、立案證號、事務所或營業所地址、代表人姓名、聯絡人姓名及聯絡電話。 - 若為個人,需提供個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或通訊地址及聯絡電話。 2. 申請使用測繪成果的目的。 3. 申請測繪成果的項目、範圍及數量。 4. 申請日期。 根據內政部資料,申請書可以以書面通訊或電子傳遞的方式進行,若以電子傳遞方式,則需使用內政部憑證管理中心所簽發的自然人憑證進行電子簽章。

  • 代表人名詞
  • 自然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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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繪成果申請使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測繪成果申請使用辦法第 3 條規定:「申請人申請使用測繪成果,應填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一、申請人資格及身分資…」(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測繪成果申請使用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