測繪成果申請使用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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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測繪成果申請使用辦法》第3條的規定,申請人在申請使用測繪成果時應填寫申請書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且需載明以下事項: 1. 申請人資格及身分資料: - 若為機關,需提供機關名稱、地址、代表人姓名、聯絡人姓名及聯絡電話。 - 若為團體,需提供團體名稱、立案證號、事務所或營業所地址、代表人姓名、聯絡人姓名及聯絡電話。 - 若為個人,需提供個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或通訊地址及聯絡電話。 2. 申請使用測繪成果的目的。 3. 申請測繪成果的項目、範圍及數量。 4. 申請日期。 根據內政部資料,申請書可以以書面通訊或電子傳遞的方式進行,若以電子傳遞方式,則需使用內政部憑證管理中心所簽發的自然人憑證進行電子簽章。
- 代表人名詞
- 自然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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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