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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繪成果申請使用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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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申請資料不完備或內容欠缺,其能補正者,受理機關應通知申請人於收受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駁回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測繪成果申請使用辦法第4條規定了申請資料不完備或內容欠缺時的程序。根據這條規定,如果申請資料可以補正,受理機關必須通知申請人在收到通知后的十五天內進行補正。如果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受理機關將駁回申請。 這項法規的參考來源是《測繪成果申請使用辦法》,最新版本是2017年修訂的版本。根據參考資料,一個與這項法條相關的範例是當申請人在申請測繪成果時未提供所需的文件或資料,受理機關應通知申請人在十五天內補交所需的文件或資料。如果申請人在這個期限過後沒有提供完整的文件或資料,受理機關將駁回申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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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繪成果申請使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測繪成果申請使用辦法第 4 條規定:「前條申請資料不完備或內容欠缺,其能補正者,受理機關應通知申請人於收受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屆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測繪成果申請使用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