測繪成果申請使用辦法 第 5 條
快速跳轉
- 1.依第二條受理測繪成果申請之機關,應於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准駁之決定;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之期間不得逾十五日。
- 2.前項測繪成果之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提供: 一、測繪成果內容依法規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 二、申請範圍與申請使用目的不符者。 三、申請使用目的不符合相關法規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提供的情况,无法确定法律上測繪成果申請使用辦法第 5 條的具体内容。
- 第二條條文
- 測繪成果申請使用辦法 第 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測繪成果申請使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