測繪成果申請使用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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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機關、團體或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申請使用測繪成果,得向該成果產製之機關為之。
- 2.前項成果依本法第八條第二項及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應送主管機關建檔管理者,其申請,亦得向主管機關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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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測繪成果申請使用辦法第2條規定,申請人可以向製作該測繪成果的機關申請使用。根據本法第八條第二項和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測繪成果必須送交主管機關進行建檔管理,因此申請人也可以直接向主管機關申請使用測繪成果。 參考資料: 《地政事務法》(最新修正日期:2019年6月1日)
- 第八條第二項及第十八條第二項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國土測繪法 第 8 條條文
- 國土測繪法 第 18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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