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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測繪成果資料收費標準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下列機關因務需要申請測繪成果資料時,得免徵規費: 一、內政部或其所屬國土測繪中心申請前條各款資料。 二、內政部國土管理署或其所屬機關申請前條第一款資料、第二款一千分之一地形圖、第三款一千分之一地形圖正射影像、第八款三維建物模型及三維實景影像網格模型。 三、農業部或其所屬林業及自然保育署、航測及遙測分署申請前條第一款至第三款資料。 四、交通部或其所屬機關申請前條第四款臺灣地區交通路網圖數值資料檔。 五、財政部賦稅署申請前條第四款臺灣地區建物及區塊圖數值資料檔、第五款地籍圖檔。 六、各級法院或檢察機關行使國家刑罰權辦理案件需要申請前條各款資料。 七、各級地政機關申請轄區內前條第五款地籍圖檔、數值地籍測量原始成果檔、地段外圍圖檔、第六款資料、第八款數值地形模型資料及三維地籍空間資料。 八、與內政部或資料產製機關簽訂辦理專案計畫或有助資訊互惠之政府機關,於合作契約中約定免徵之用。
  2. 各機關學校因規費法第十二條第一款或第二款所定情事申請測繪成果資料者,經內政部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後,得免徵規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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