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測繪成果資料收費標準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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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下列機關學校因業務需要申請測繪成果資料時,得減徵規費: 一、與內政部或資料產製機關簽訂辦理專案計畫或有助資訊互惠之政府機關,於合作契約中約定減徵規費,以所申請資料或服務規定費額百分之五十計收。 二、各級地政機關申請轄區內第二條第七款虛擬基準站即時動態定位服務及網路化電碼差分即時動態定位服務,費額得減徵百分之三十。 三、提供即時性衛星觀測資料及衛星基準站用地之機關學校,申請第二條第七款虛擬基準站即時動態定位服務及網路化電碼差分即時動態定位服務,每設一基準站,得有一組帳號費額減徵百分之五十。 四、學校執行研究計畫未獲相關單位經費補助且未涉及商業營利行為者,申請第二條第一款國土利用現況調查成果數值資料檔、第二款基本地形圖之數值資料檔、第四款臺灣通用電子地圖成果資料及第八款三維數值成果資料,費額得減徵百分之五十;申請第二條第七款衛星觀測數值資料檔,費額得減徵百分之六十。
- 2.各機關學校因規費法第十二條第一款或第二款所定情事申請測繪成果資料者,經內政部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後,得減徵規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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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土測繪成果資料收費標準第4條的規定,機關學校因業務需要申請測繪成果資料時,可以減徵規費。具體情形如下: 1. 第一項是指與內政部或資料產製機關簽訂辦理專案計畫或有助資訊互惠之政府機關,如果在合作契約中約定了減徵規費,那麼按照所申請資料或服務的費額的50%計收規費。 2. 第二項是指各級地政機關申請轄區內第二條第七款虛擬基準站即時動態定位服務及網路化電碼差分即時動態定位服務,可以減徵30%的費額。 3. 第三項是指提供即時性衛星觀測資料及衛星基準站用地之機關學校,如果申請第二條第七款虛擬基準站即時動態定位服務及網路化電碼差分即時動態定位服務,每設一基準站,可以減徵50%的帳號費額。 4. 第四項是指學校執行研究計畫未獲相關單位經費補助且未涉及商業營利行為者,如果申請第二條第一款國土利用現況調查成果數值資料檔、第二款像片基本圖數值資料檔及第四款臺灣通用電子地圖成果資料,可以減徵50%的費額;如果申請第二條第七款衛星觀測數值資料檔,可以減徵60%的費額。 以上是根據國土測繪成果資料收費標準第4條的規定,機關學校申請測繪成果資料時可能獲得的規費減免情況的解釋。
- 業名詞
- 減徵名詞
- 規費名詞
- 第二條第七款條文
- 第二條第一款條文
- 第十二條第一款或第二款條文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規費法 第 12 條條文
- 國土測繪成果資料收費標準 第 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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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