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及預售屋銷售資訊備查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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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經紀業經營仲介業務者,應於簽訂租賃契約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填具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書,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使用電子憑證以網際網路方式申報登錄。
- 2.前項經紀業屆期未申報登錄,應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二項規定,於接獲裁處書及限期申報通知書後十五日內申報登錄;屆期未申報登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按次處罰並限期於十五日內申報登錄,至完成申報登錄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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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及預售屋銷售資訊備查辦法第10條的規定,經紀業在簽訂租賃契約書後的30天內,必須填寫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書,並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以網際網路方式使用電子憑證進行申報登錄。如果經紀業未依規定申報登錄,則依照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9條第1項第5款及第2項的規定,在接獲裁處書及限期申報通知書後的15天內必須進行申報登錄。如果在屆期內未完成申報登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將按次處罰並限期在15天內進行申報登錄,直到完成申報登錄為止。 參考資料: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及預售屋銷售資訊備查辦法第10條。
- 租賃契約名詞
- 不動產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二項條文
- 通知書名詞
-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 29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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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