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及預售屋銷售資訊備查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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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銷售預售屋者,應於簽訂或解除預售屋買賣契約之日起三十日內,填具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書,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使用電子憑證以網際網路方式申報登錄。但委託經紀業代銷成交者,受託之經紀業應依其規定申報登錄預售屋買賣案件資訊。
- 2.前項銷售預售屋者或經紀業屆期未申報登錄,應分別依平均地權條例第八十一條之二第二項第二款、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於接獲裁處書及限期申報通知書後十五日內申報登錄;屆期未申報登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按次處罰並限期於十五日內申報登錄,至完成申報登錄為止。
- 3.申報登錄預售屋買賣案件實際資訊前解除預售屋買賣契約者,仍應依第一項規定分別辦理預售屋買賣案件及解除預售屋買賣契約案件之申報登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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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及預售屋銷售資訊備查辦法第11條的規定: 1. 銷售預售屋者需要在簽訂或解除預售屋買賣契約之日起三十日內,填具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書,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使用電子憑證以網際網路方式申報登錄。如果委託經紀業代銷成交,則由受託的經紀業按照其規定進行預售屋買賣案件資訊的申報登錄。 2. 如果在上述期限內銷售預售屋者或經紀業未能申報登錄,根據平均地權條例第八十一條之二第二項第二款和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的規定,接獲裁處書和限期申報通知書後的十五日內必須申報登錄;如果仍然未能在期限內申報登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將按次處罰並限期於十五日內申報登錄,直到完成申報登錄為止。 3. 在申報登錄預售屋買賣案件實際資訊之前解除預售屋買賣契約的情況下,仍需分別按照第一項的規定辦理預售屋買賣案件和解除預售屋買賣契約案件的申報登錄。 參考資料: - 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及預售屋銷售資訊備查辦法 - 平均地權條例 -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 買賣契約名詞
- 不動產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業名詞
- 第八十一條之二第二項第二款條文
- 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條文
- 通知書名詞
- 按名詞
- 平均地權條例 第 81-2 條條文
-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 29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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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