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及預售屋銷售資訊備查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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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查核申報登錄資訊,得向交易當事人、地政士或經紀業要求查詢、取閱、影印有關文件或提出說明。經查核後對於價格資訊疑有不實之案件,得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向相關機關或金融機構查詢、取閱價格資訊有關文件。受查核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 2.金融機構、交易當事人、地政士或經紀業違反前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者,應依平均地權條例第八十一條之二第三項第一款或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於接獲裁處書及限期改正通知書後十五日內改正;屆期未改正,主管機關應按次處罰並限期於十五日內改正,至完成改正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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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及預售屋銷售資訊備查辦法》第12條: 1. 主管機關有權查核申報登錄資訊,可以要求交易當事人、地政士或經紀業提供相關文件的查詢、取閱和影印,或要求他們提供解釋。在查核價格資訊可能不實的案件中,主管機關可以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向相關機關或金融機構查詢、取閱價格資訊相關文件。受查核者不得逃避、阻撓或拒絕。 2. 金融機構、交易當事人、地政士或經紀業如違反前項規定,規避、阻撓或拒絕查核,應按照《平均地權條例》第81條之2第3項第1款或《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9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和第3項的規定,於接獲裁處書和限期改正通知書後的15天內改正;屆期未改正的,主管機關應當按次處罰並限期於15天內改正,直至完成改正為止。 參考文件: - 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及預售屋銷售資訊備查辦法 - 平均地權條例 -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經查名詞
- 第八十一條之二第三項第一款條文
- 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項及第三項條文
- 通知書名詞
- 平均地權條例 第 81-2 條條文
-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 29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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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