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及預售屋銷售資訊備查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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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查核預售屋資訊及買賣定型化契約,得向銷售預售屋者及受託代銷之經紀業要求查詢、取閱、影印有關文件或提出說明。受查核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 2.銷售預售屋者或受託代銷之經紀業違反前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者,應依平均地權條例第八十一條之二第三項第一款規定,於接獲裁處書及限期改正通知書後十五日內改正;屆期未改正,主管機關應按次處罰並限期於十五日內改正,至完成改正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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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及預售屋銷售資訊備查辦法第13條,以下是對該法條的釋義: 1. 第一項規定:該條規定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在查核預售屋資訊及買賣定型化契約時的權力。主管機關可以要求銷售預售屋者或受託代銷之經紀業提供相關文件供查詢、取閱和影印,或者要求其提出相關說明。受查核者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主管機關的查核工作。 2. 第二項規定:如果銷售預售屋者或受託代銷之經紀業違反第一項的規定,例如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的查核,主管機關應根據平均地權條例第八十一條之二第三項第一款的規定,先發裁處書及限期改正通知書給予其改正的機會,並要求在判定的時間內完成改正工作。如果屆期未改正,主管機關應按次處罰,並再限期給予改正的時間,直到完成改正為止。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釋義僅基於提供的法條內容進行解讀,不具有實際案例支持,且實際解讀應參考最新訂定的相關法規及相關法律文件。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定型化契約名詞
- 第八十一條之二第三項第一款條文
- 通知書名詞
- 平均地權條例 第 81-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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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