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及預售屋銷售資訊備查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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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權利人及義務人申報登錄不動產買賣案件價格資訊不實,應依平均地權條例第八十一條之二第二項第一款規定,於接獲裁處書及限期改正通知書後十五日內改正;屆期未改正,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按次處罰並限期於十五日內改正,至完成改正為止。
- 2.權利人及義務人申報登錄不動產買賣案件價格以外資訊不實,應依平均地權條例第八十一條之二第四項第一款規定,於接獲限期改正通知書後十五日內改正;屆期未改正,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按次處罰並限期於十五日內改正,至完成改正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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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及預售屋銷售資訊備查辦法第14條規定如下: 1. 如果權利人或義務人在申報登錄不動產買賣案件的價格資訊時提供的資訊不實,根據平均地權條例第81條之二第2項第1款規定,當接到裁處書以及限期改正通知書後,必須在十五天內進行改正;如果屆期未能改正,直轄市、縣(市)的主管機關應按次處罰,並要求在十五天內進行改正,一直到完成改正為止。 2. 如果權利人或義務人在申報登錄不動產買賣案件價格以外的資訊時提供的資訊不實,根據平均地權條例第81條之二第4項第1款規定,當接到限期改正通知書後,必須在十五天內進行改正;如果屆期未能改正,直轄市、縣(市)的主管機關應按次處罰,並要求在十五天內進行改正,一直到完成改正為止。 範例資料: 根據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及預售屋銷售資訊備查辦法第14條之規定,如果權利人或義務人在申報登錄不動產買賣案件價格資訊時提供的資訊不實,主管機關可以依法處以罰款並要求改正。舉例來說,如果某個不動產買賣案件的權利人在申報登錄時故意提供虛假的價格資訊,主管機關可以發布裁處書並給予罰款,並要求在限期內進行改正。如果權利人在限期後仍未改正,則主管機關可以按次處罰,直到完成改正為止。這個規定旨在確保不動產成交案件的價格資訊的真實性和透明度。
- 義務人名詞
- 不動產名詞
- 第八十一條之二第二項第一款條文
- 通知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八十一條之二第四項第一款條文
- 平均地權條例 第 81-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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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