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及預售屋銷售資訊備查辦法 第 9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及預售屋銷售資訊備查辦法》第9條的解釋如下: 1. 權利人及義務人在辦理不動產買賣案件的所有權移轉登記時,應填具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書,並附上申報書一同向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登錄。 2. 如果權利人及義務人未能按時申報登錄,根據平均地權條例第81條之2第1項的規定,他們應在接獲限期申報通知書後的七日內進行申報登錄;如果他們未能在截止日期前進行申報登錄,且不動產買賣案件的所有權移轉登記已完成,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次處罰並限期於十五日內進行申報登錄,對於含有建物的情況,則按照戶(棟)數進行處罰,直到完成申報登錄為止。 範例:如果某個權利人未能按時申報登錄不動產買賣案件的實際資訊,並在截止日期後的七日內進行申報登錄,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將發送限期申報通知書給他們。如果他們在接獲通知書後仍未能按時申報登錄,且不動產買賣案件的所有權移轉登記已經辦理完成,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將按照次數進行處罰並限期於十五日內進行申報登錄。如果該不動產買賣案件包含多戶住宅,則對於每一戶住宅都要進行處罰。
- 義務人名詞
- 不動產名詞
- 所有權移轉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八十一條之二第一項條文
- 通知書名詞
- 平均地權條例 第 81-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及預售屋銷售資訊備查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