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及預售屋銷售資訊備查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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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經紀業經營代銷業務,受起造人或建築業委託代銷預售屋者,應於簽訂、變更或終止委託代銷契約之日起三十日內,檢附委託代銷契約相關書件,向代銷經紀業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請備查。
- 2.經紀業違反前項規定,應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二項規定,於接獲裁處書及限期改正通知書後十五日內報請備查;屆期未報請備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按次處罰並限期於十五日內報請備查,至完成改正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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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及預售屋銷售資訊備查辦法第8條的規定,經紀業在代銷預售屋的情況下,應於簽訂、變更或終止委託代銷契約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請備查,並檢附相關文件。 該條參考資料為「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及預售屋銷售資訊備查辦法」,最新版本為中華民國(下稱臺)107年12月21日內政部發布的「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及查詢費用實施細則」。 例子: 如果一家經紀業代銷了一個預售屋項目,根據該項聘用合同,他們有義務在30天內向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交相關文件並進行備查記錄。如果該經紀業未按時提交相關文件,主管機關會發送裁處書及限期改正通知書,經紀業需要在15天內報請備查,否則主管機關將處以罰款並要求在15天內報請備查,直到問題得到改正為止。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二項條文
- 通知書名詞
-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 29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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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