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住宅服務業營業保證金繳存及退還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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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租賃住宅服务业营业保证金缴存及退还办法第11条的规定,当租赁住宅服务业按照本办法第24条第2款的规定向全国联合会请求退还溢缴的营业保证金时,应檢附以下文件: 1. 退款请求书:包括退还理由、退还营业保证金的金额和方式。 2. 营业处所裁撤证明文件或经营规模缩减前后对照表。 3. 第8条第1款规定的营业保证金缴存证明。 如果租赁住宅服务业对全国联合会退还营业保证金的金额有疑义,适用第8条第2款的规定。 参考资料:《租賃住宅服務業營業保證金繳存及退還辦法》(居家安全這樣規定 社區發展協會與政府合作攜手守護大家!)
- 第二十四條第二項條文
- 第八條第一項條文
- 第八條第二項條文
-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第 24 條條文
- 租賃住宅服務業營業保證金繳存及退還辦法 第 8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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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