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住宅服務業營業保證金繳存及退還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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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住宅服務業依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向全國聯合會請求退還原繳存之營業保證金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退款請求書:載明退還理由及退還營業保證金之方式。 二、符合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證明文件。 三、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之營業保證金繳存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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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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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條文
- 第八條第一項條文
-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第 24 條條文
- 租賃住宅服務業營業保證金繳存及退還辦法 第 8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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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