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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住宅服務業營業保證金繳存及退還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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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全國聯合會受理前二條租賃住宅服務業繳存或補足營業保證金之案件,應就其檢附之全部營業處所清冊、新增營業處所或經營規模擴增部分清冊,對應繳存或補足營業保證金之數額,函請該租賃住宅服務業於接獲通知後三日內繳存或補足營業保證金;繳存或補足完竣者,應發給繳存證明。
  2. 2.租賃住宅服務業對前項應繳存或補足營業保證金之數額有疑義者,得請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邀集全國聯合會及該租賃住宅服務業,就疑義部分共同核對。經核對無誤後,全國聯合會應函請租賃住宅服務業於接獲通知後三日內繳存或補足營業保證金。
  3. 3.全國聯合會依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代為賠償後,租賃住宅服務業如對通知補繳營業保證金之數額有疑義者,適用前項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規租賃住宅服務業營業保證金繳存及退還辦法第 8 條的內容,我們可以得出以下解釋: 1. 全國聯合會對於租賃住宅服務業繳存或補足營業保證金的案件,需要核對應繳存或補足的數額,並函請租賃住宅服務業在接獲通知後的三日內繳存或補足營業保證金。繳存或補足完成後,全國聯合會需要發給繳存證明。 2. 如果租賃住宅服務業對繳存或補足營業保證金的數額有疑義,可以要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邀集全國聯合會和該租賃住宅服務業一起進行核對。經核對並無誤後,全國聯合會需要函請租賃住宅服務業在接獲通知後的三日內繳存或補足營業保證金。 3. 如果全國聯合會根據該條例第三十一條的規定代為賠償後,租賃住宅服務業對通知補繳營業保證金的數額有疑義,可以適用前項的規定。 根據以上解釋,全國聯合會對於租賃住宅服務業營業保證金的繳存和補足有明確的程序與要求,並且為了核對數額的準確性,可以進行相應的核對。在進行繳存或補足後,全國聯合會需要提供繳存證明文件給相關業者。如果有疑義的話,可以和主管機關一起進行核對,以確保營業保證金的數額正確。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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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住宅服務業營業保證金繳存及退還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租賃住宅服務業營業保證金繳存及退還辦法第 8 條規定:「全國聯合會受理前二條租賃住宅服務業繳存或補足營業保證金之案件,應就其檢附之全部營業處所清冊、新增…」(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租賃住宅服務業營業保證金繳存及退還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