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住宅服務業營業保證金繳存及退還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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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住宅服務業因增設營業處所或經營規模擴增,致已繳存之營業保證金低於第四條規定數額,應檢附下列文件向全國聯合會補足營業保證金: 一、營業保證金繳存估算書。 二、新增營業處所或經營規模擴增部分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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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租賃住宅服務業營業保證金繳存及退還辦法第 7 條的規定,當租賃住宅服務業因增設營業處所或經營規模擴增,導致已繳存的營業保證金低於第四條所規定的金額時,必須檢附下列文件向全國聯合會補足營業保證金:一、營業保證金繳存估算書;二、新增營業處所或經營規模擴增部分的清冊。 根據最新的參考資料,租賃住宅服務業營業保證金繳存及退還辦法的第四條規定是指租賃住宅服務業者應繳存的營業保證金金額,具體金額需參考該辦法的相關規定。 例如,一家租賃住宅服務業因為增設新的營業處所,已繳存的營業保證金金額低於第四條所規定的金額。根據第 7 條的規定,該業者需準備營業保證金繳存估算書,並清楚列出新增營業處所或經營規模擴增部分的清冊,提交給全國聯合會補足營業保證金。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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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