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住宅服務業營業保證金繳存及退還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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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租賃住宅服務業營業保證金繳存及退還辦法第5條,對於營業保證金的繳存方式有以下規定: 1. 租賃住宅服務業繳存營業保證金時,應以現金或即期支票作為支付方式。然而,如果營業保證金的總額超過新台幣二百五十萬元,則可以使用金融機構提供的保證函來擔保超過部分的金額。 2. 金融機構提供的保證函應當承諾,對於擔保的金額部分,無條件代為賠償,而且不能主張民法第七百四十五條所規定的先訴抗辯權。 根據最新資料,中華民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於2011年8月公告了「金融機構提供租賃住宅服務業營業保證金之保證函格式及其相關事項」,其中就規定了金融機構提供保證函的要求和內容。這個公告可以作為解釋第5條的參考資料。 範例:例如,如果某家租賃住宅服務業需要繳存營業保證金新台幣三百萬元,則他們可以選擇使用金融機構提供的保證函來擔保超過新台幣二百五十萬元的金額。這個保證函應當符合金管會公告的要求,並承諾無條件代為賠償擔保部分的金額。
- 擔保名詞
- 第七百四十五條條文
- 先訴抗辯權名詞
- 民法 第 745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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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