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樁位坐標系統於辦理轉換時,應將其空間位置關係檢查校正完竣後三十日內,依第八條規定辦理公告程序。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人如認為坐標系統轉換有錯誤時,得於公告期間內,依第九條及第十條規定申請複測。
根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12條,當都市計畫樁位坐標系統進行轉換時,應在檢查校正完成後的30天內按照第8條的規定進行公告。如果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人認為坐標系統轉換有錯誤,則可以在公告期間內根據第9條和第10條的規定申請複測。 根據找到的參考資料「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的相關範例如下: 範例一:假設在進行都市計畫樁位坐標系統轉換後的30天,土地所有權人發現坐標系統轉換有錯誤,他們可以依照第9條和第10條規定申請複測。 範例二:一個新的都市計畫經過樁位坐標系統轉換後,土地所有權人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要求重新測量樁位坐標系統。主管機關在公告程序完成後的30天內進行複測,並根據複測結果進一步調整樁位坐標系統。 以上範例示範了根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12條所提出的公告和複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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