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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條例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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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主管機關得成立都市更新推動小組,督導、推動都市更新政策及協調政府主導都市更新業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都市更新條例第11條,各級主管機關可以成立都市更新推動小組,該小組的職責是督導、推動都市更新政策並協調政府主導的都市更新業務。這個小組的成立是為了確保都市更新工作能夠順利進行,並且依法執行都市更新相關政策。這個小組的成員可能包括相關的政府官員、專業人士和利害關係人,他們將共同努力確保都市更新工作的順利進行。例如,台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1條中提到了成立都市更新推動小組的相關規定。

相關函釋 4

立法沿革 2

(0871022 制定)

未經劃定應實施更新之地區,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為促進其土地再開發利用或改善居住環境,得依主管機關所定更新單元劃定基準,自行劃定更新單元,依前條規定,申請實施該地區之都市更新事業。

立法理由按更新地區之範圍原則上係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考量當地社會、經濟、實質環境及居民意願後,予以劃定。惟為避免地方政府因經費與人力之限制,致更新地區劃定之標準過高,損及未被主管機關劃定為更新地區之居民辦理都市更新,改善其環境品質之權益,爰明定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為促進其土地再開發利用或改善居住環境,且符合更新單元劃定基準者,亦得自行劃定更新單元,申請實施都市更新事業。

(1071228 全文修正)

各級主管機關得成立都市更新推動小組,督導、推動都市更新政策及協調政府主導都市更新業務。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督導及推動都市更新政策、研訂都市更新目標及策略,以及重大政策之決定,並協調都市更新個案之推動,得由各級主管機關遴聘(派)學者、專家、熱心公益人士組成小組協助推動業務,爰新增本條之規定。都市更新推動政策及個案如有跨部會協調與爭議事宜,必要時,可陳報行政院協處之。

  • 主管機關名詞
  • 都市更新名詞
(0871022 制定)

按更新地區之範圍原則上係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考量當地社會、經濟、實質環境及居民意願後,予以劃定。惟為避免地方政府因經費與人力之限制,致更新地區劃定之標準過高,損及未被主管機關劃定為更新地區之居民辦理都市更新,改善其環境品質之權益,爰明定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為促進其土地再開發利用或改善居住環境,且符合更新單元劃定基準者,亦得自行劃定更新單元,申請實施都市更新事業。

(1071228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為督導及推動都市更新政策、研訂都市更新目標及策略,以及重大政策之決定,並協調都市更新個案之推動,得由各級主管機關遴聘(派)學者、專家、熱心公益人士組成小組協助推動業務,爰新增本條之規定。都市更新推動政策及個案如有跨部會協調與爭議事宜,必要時,可陳報行政院協處之。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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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都市更新條例第 11 條規定:「各級主管機關得成立都市更新推動小組,督導、推動都市更新政策及協調政府主導都市更新業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都市更新條例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都市更新條例第 1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