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條例 第 11 條
各級主管機關得成立都市更新推動小組,督導、推動都市更新政策及協調政府主導都市更新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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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都市更新條例第11條,各級主管機關可以成立都市更新推動小組,該小組的職責是督導、推動都市更新政策並協調政府主導的都市更新業務。這個小組的成立是為了確保都市更新工作能夠順利進行,並且依法執行都市更新相關政策。這個小組的成員可能包括相關的政府官員、專業人士和利害關係人,他們將共同努力確保都市更新工作的順利進行。例如,台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1條中提到了成立都市更新推動小組的相關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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