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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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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項或第五十四條第一項所定公告,應將公告地點刊登當地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三日,並張貼於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當地村(里)辦公處之公告牌及各該主管機關設置之專門網頁周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27條,所定公告應满足以下條件: 1.公告地點應刊登於當地政府公報或新聞紙,持續三天。 2.公告也應該張貼於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當地村(里)辦公處之公告牌。 3.此外,公告也可以設置於主管機關的專門網頁上,以便周知該公告內容。 例如,如果一個都市更新計畫擬定後需要公告,依照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27條,該公告應該同時刊登於當地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並且在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當地村(里)辦公處之公告牌張貼,同時在主管機關的專門網頁上公布,以確保公告的周知。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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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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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 27 條規定:「本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項或第五十四條第一項所定公告,應將公告地點刊登當地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三日,並張…」(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