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 26 條的規定,實施者在進行通知或催告時,除非特別規定,應遵守行政程序法有關送達的規定。如果通知或催告無法送達,或者收件人的送達地址不明,應經各級主管機關同意後,在當地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上刊登三天,並張貼於當地村(里)辦公處的公告牌和主管機關設立的專門網頁上公告,以公告方式通知當事人。這樣的通知程序可以確保當事人有機會獲得相關資訊。 參考資料: - 行政程序法(108年10月修正):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80001 - 都市更新條例(108年7月修正):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50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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