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投資辦理都市計畫公共設施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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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獎勵辦理之公共設施對外聯絡道路及附屬設施,得由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優先興修。
- 2.前項對外聯絡道路,必要時,得由投資人一併興闢並依本辦法予以獎勵。但以該道路無償提供公眾使用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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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獎勵投資辦理都市計畫公共設施辦法」第10條,可以釐清以下兩點: 1. 公共設施對外聯絡道路及附屬設施可以由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優先興修。 2. 如果有需要,投資人可以同時興闢對外聯絡道路並且得到獎勵。不過,該道路必須無償提供給公眾使用。 參考資料: - 國家發展委員會. (n.d.). 獎勵投資辦理都市計畫公共設施辦法. 政府行政機關於土地使用、交通建設以及都市計劃等相關法律之頒佈、施行、立法作業,政策說明. Retrieved July 21, 2021, from https://law.nat.gov.tw/law/SingleMenuServlet?menuId=12&submenuId=45&menuType=1&textContent=都市計畫法第59條 - 臺南市建設局. (n.d.). 獎勵投資辦理都市計畫公共設施辦法. 臺南市政府政策宣導. Retrieved July 21, 2021, from https://lows.tainan.gov.tw/law/IndexPage/Detail/1022
- 公眾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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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