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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辦理都市計畫公共設施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獎勵辦理之公共設施對外聯絡道路及附屬設施,得由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優先興修。
  2. 前項對外聯絡道路,必要時,得由投資人一併興闢並依本辦法予以獎勵。但以該道路無償提供公眾使用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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