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投資辦理都市計畫公共設施辦法 第 6 條
快速跳轉
- 1.獎勵投資辦理之公共設施由縣(市)政府公告者,投資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圖說,向縣(市)政府申請核准;由鄉(鎮、市)公所公告者,向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並由鄉(鎮、市)公所核轉縣政府核准: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或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三、股東名冊。但獨資者,不在此限。 四、公共設施位置圖及工作物或建築物之配置圖、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及其使用計畫說明書。 五、需用土地之登記簿謄本及地籍圖謄本。但未登錄地,不在此限。 六、成本分析:包括土地及地上物拆遷補償費概算書、工程費概算書、收支預算書。 七、事業計畫書:包括財務計畫、工程計畫、營運計畫。 八、其他經縣(市)政府指定文件。
- 2.前項第一款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姓名、年齡、住址;其為法人者,其法人名稱及代表人姓名。 二、申請辦理公共設施之名稱。 三、需用土地之地號、坐落、面積及土地所有權人姓名。 四、資本額。 五、收費額。 六、其他經縣(市)政府規定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獎勵投資辦理都市計畫公共設施辦法第6條》,獎勵投資辦理的公共設施必須向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核准。申請時須檢附申請書、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或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股東名冊、公共設施位置圖及工作物或建築物之配置圖、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及其使用計畫說明書、需用土地之登記簿謄本及地籍圖謄本、成本分析(包括土地及地上物拆遷補償費概算書、工程費概算書、收支預算書)、事業計畫書(包括財務計畫、工程計畫、營運計畫)和其他縣(市)政府指定的文件。申請書應詳細載明申請人的姓名、年齡、住址(如為法人則為法人名稱及代表人姓名)、辦理公共設施的名稱、需用土地的地號、坐落、面積及土地所有權人姓名、資本額、收費額和其他縣(市)政府所規定的事項。 根據《臺灣省獎勵興辦公共設施辦法》,投資人經核准投資興辦公共設施後,未依規定期限簽訂契約或繳納保證金的,應撤銷核准,已簽訂契約而有特定情事之一的,終止契約。
- 核名詞
- 法人名詞
- 地上物名詞
- 代表人名詞
- 土地所有權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獎勵投資辦理都市計畫公共設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