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投資辦理都市計畫公共設施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獎勵投資辦理之公共設施由縣(市)政府公告者,投資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圖說,向縣(市)政府申請核准;由鄉(鎮、市)公所公告者,向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並由鄉(鎮、市)公所核轉縣政府核准: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或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三、股東名冊。但獨資者,不在此限。 四、公共設施位置圖及工作物或建築物之配置圖、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及其使用計畫說明書。 五、需用土地之登記簿謄本及地籍圖謄本。但未登錄地,不在此限。 六、成本分析:包括土地及地上物拆遷補償費概算書、工程費概算書、收支預算書。 七、事業計畫書:包括財務計畫、工程計畫、營運計畫。 八、其他經縣(市)政府指定文件。
- 前項第一款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姓名、年齡、住址;其為法人者,其法人名稱及代表人姓名。 二、申請辦理公共設施之名稱。 三、需用土地之地號、坐落、面積及土地所有權人姓名。 四、資本額。 五、收費額。 六、其他經縣(市)政府規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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