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投資辦理都市計畫公共設施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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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獎勵投資辦理都市計畫公共設施辦法》第7條,若投資人已取得第三條各款公共設施全部用地之所有權或使用之權利,他們可以準備前條所定文件及圖說,向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申請獎勵辦理,而無需再辦理公告。鄉(鎮、市)公所收到申請後,應該轉交縣政府核准。 根據行政院法制局的法解釋意見文件「行政院法制局檔案字號:08700205530號」,這個條款的目的是為了簡化投資人辦理獎勵手續,若投資人已取得公共設施的全部用地所有權或使用權,可以避免再次進行公告的程序,直接向相應的政府機構申請獎勵辦理。政府接到申請後,應該轉交到上一級的政府機關進行核准。
- 第三條條文
- 所有權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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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