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投資辦理都市計畫公共設施辦法 第 8 條
快速跳轉
同一公共設施於申請期限內有二人以上申請投資者,以取得全部土地所有權或其他使用之權利者優先;均未取得全部土地所有權或其他使用之權利者,應評估其事業計畫、資本額、土地取得及投資條件後,決定其優先順序。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獎勵投資辦理都市計畫公共設施辦法第8條,當同一公共設施在申請期限內有兩個以上的投資者申請時,應優先考慮取得全部土地所有權或其他使用權利的投資者;若所有投資者都未取得全部土地所有權或其他使用權利,則需評估其事業計畫、資本額、土地取得和投資條件後,才能決定優先順序。參考資料中並未提及具體的例子,因此無法提供相關範例。
- 所有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獎勵投資辦理都市計畫公共設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