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投資開發案件都市計畫聯席審議作業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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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重大公共建設,係指供公眾使用或促進公共利益之建設或設施,並合於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 一、交通建設及共同管道。 二、環境污染防治設施。 三、污水下水道、自來水及水利設施。 四、衛生醫療設施。 五、社會及勞工福利設施。 六、文教設施。 七、觀光遊憩重大設施。 八、電業設施及公用氣體燃料設施。 九、運動設施。 十、公園綠地設施。 十一、重大工業、商業及科技設施。 十二、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建設或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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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重大投資開發案件都市計畫聯席審議作業辦法第2條的解釋,重大公共建設是指供公眾使用或促進公共利益的建設或設施,並符合以下各項條件之一: 1. 交通建設及共同管道。 2. 環境污染防治設施。 3. 污水下水道、自來水及水利設施。 4. 衛生醫療設施。 5. 社會及勞工福利設施。 6. 文教設施。 7. 觀光遊憩重大設施。 8. 電業設施及公用氣體燃料設施。 9. 運動設施。 10. 公園綠地設施。 11. 重大工業、商業及科技設施。 12. 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的建設或設施。 具體的範例可以參考相關法規或公告文件,例如行政院國家發展委員會所公布的「重大投資開發案件複審專案審查作業原則」或中央建設部門所核定的重大建設案件。
- 公眾名詞
- 公共利益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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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