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投資開發案件都市計畫聯席審議作業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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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投資開發案件應符合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推動之重要產業、重大公共建設、慈善、醫療保健或社會福利事業,並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投資開發案件之土地面積在臺灣本島為五公頃以上,在離島為零點五公頃以上。但在臺灣本島之土地面積,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投資開發案件之投資金額達一定數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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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重大投資開發案件都市計畫聯席審議作業辦法第3條,重大投資開發案件應符合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推動之重要產業、重大公共建設、慈善、醫療保健或社會福利事業,並且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投資開發案件之土地面積在臺灣本島為五公頃以上,在離島為零點五公頃以上。但在臺灣本島之土地面積,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重大投資開發案件在臺灣本島的土地面積達到五公頃以上,或者在離島達到零點五公頃以上,就可以符合此項規定。不過,如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有規定,那就要按照他們的規定辦理。 二、投資開發案件之投資金額達一定數額者。 就投資金額而言,如果一個投資開發案件的金額達到一定數額,就可以符合此項規定。具體的金額數目並未在此法條中明確訂定,可能需要參考其他相關法規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相關規定來確定具體的數額門檻。 因此,根據重大投資開發案件都市計畫聯席審議作業辦法第3條的規定,重大投資開發案件必須符合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推動的重要產業、重大公共建設、慈善、醫療保健或社會福利事業之要求,並且符合上述土地面積或投資金額的規定之一。具體的規定以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相關規定為準。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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