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投資開發案件都市計畫聯席審議作業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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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前條第二款所稱一定數額,除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從其規定者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重要產業: (一)為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所定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新臺幣五億元以上。 (二)前目以外之產業:新臺幣二十億元以上。 二、重大公共建設:新臺幣二十億元以上。 三、慈善、醫療保健或社會福利事業:新臺幣五億元以上。 四、投資開發案件位於離島地區者:新臺幣一億元以上。
- 2.前項所定金額,不包括土地取得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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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重大投資開發案件都市計畫聯席審議作業辦法第4條,一定數額的限制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有規定除外,應符合以下規定: 1. 重要產業: - 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根據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定義):新臺幣五億元以上。 - 其他產業:新臺幣二十億元以上。 2. 重大公共建設:新臺幣二十億元以上。 3. 慈善、醫療保健或社會福利事業:新臺幣五億元以上。 4. 投資開發案件位於離島地區者:新臺幣一億元以上。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金額並不包括土地取得費用。 例子: 根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告的《公共建設投資專案門檻金額》,若一個投資案的預算金額超過新台幣二十億元,並且屬於重大公共建設專案,則在都市計畫聯席審議時將被視為一個重大投資開發案件,需按照相應的審議程序進行審議。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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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