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投資開發案件都市計畫聯席審議作業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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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重大投資開發案件之認定,得由投資開發案件開發人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之。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逕為重大投資開發案件之認定。
- 2.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認定重大投資開發案件,得邀集相關機關及投資開發案件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召開諮詢協商會議。
- 3.經認定為重大投資開發案件者,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發給重大投資開發案件認定函。
- 4.前三項規定於投資開發案件為綜合性事業或無明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者,由內政部受理申請,並召開諮詢協商會議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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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重大投資開發案件都市計畫聯席審議作業辦法第 5 條的規定,以下是對每條的釋義: 1. 根據本條第一項,重大投資開發案件的認定可以由投資開發案件的開發人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然而,在特定情況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時,也可以自行認定某個案為重大投資開發案件。 2. 根據本條第二項,為了認定某個案為重大投資開發案件,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可以邀集相關機關以及該投資開發案件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政府,召開諮詢協商會議,討論相關議題。 3. 根據本條第三項,一旦被認定為重大投資開發案件,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該發給該案件一份認定函。 4. 根據本條第四項,如果投資開發案件為綜合性事業或者沒有明確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者可以向內政部提出申請,並且內政部會召開諮詢協商會議來認定該案件。 根據上述情境,在這個問題中並未提供相關的法條細節或相關範例,因此無法提供更具體的解釋或針對參考資料的討論。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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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