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投資開發案件都市計畫聯席審議作業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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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投資開發案件涉及都市計畫之擬定、變更,依法應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者,得採平行作業方式辦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採聯合作業,由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召集聯席會議審決之: 一、依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都市計畫逕為變更或個案變更,且採平行作業方式辦理,仍無法達成投資開發建設時程需要者。 二、都市計畫擬定、變更審議、環境影響評估審查或水土保持計畫審查過程中遇有關連性爭議課題,無法分別處理解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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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重大投資開發案件都市計畫聯席審議作業辦法」第6條,當重大投資開發案件涉及都市計畫的擬定或變更時,需要辦理環境影響評估或處理水土保持的情況下,可以選擇平行作業或聯合作業的方式辦理。具體選擇哪種方式,取決於是否適合平行作業,以及是否出現解決不了的關聯性爭議課題。 舉例來說,如果根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的規定,需要進行都市計畫的變更,並且採用平行作業方式仍然無法按時完成投資開發建設時程,那麼可以考慮聯合作業的方式處理。 另一個例子是,在都市計畫的擬定、變更審議、環境影響評估審查或水土保持計畫審查過程中,出現了相關性爭議課題,無法單獨處理解決時,也可以選擇聯合作業的方式,召集聯席會議來審議與決定相關事項。 參考資料: - 都市計畫法第27條 - 重大投資開發案件都市計畫聯席審議作業辦法
- 都市計畫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二十七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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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