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投資開發案件都市計畫聯席審議作業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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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這個法規,重大投資開發案件的開發人在收到通知後應立即製作擬定或變更都市計畫書圖、環境影響說明書及水土保持計畫書等資料,並送交給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則根據重大投資開發案件的性質,將這些資料分別轉送給中央或直轄市、縣(市)的都市計畫、環境保護及水土保持主管機關。 範例:如果有一個重大投資開發案件涉及到環境保護的問題,那麼中央目的主管機關就應將相關資料轉送給環境保護主管機關進行審查和評估。同樣地,如果這個案件還涉及到都市計畫,則中央目的主管機關也會將相關資料轉送給都市計畫主管機關進行審查和評估。
- 都市計畫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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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