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投資開發案件都市計畫聯席審議作業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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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或直轄市、縣(市)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接獲前條第二項資料時,應即依下列規定召集聯席會議審議之: 一、重大投資開發案件涉及細部計畫擬定或變更,且該細部計畫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者,由重大投資開發案件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召集之。 二、重大投資開發案件涉及主要計畫擬定或變更,或涉及細部計畫擬定或變更且該細部計畫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由內政部核定者,得視案件性質,由內政部或直轄市、縣(市)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分別召集之;必要時,得由內政部召集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環境影響評估委員會及水土保持主管機關聯席審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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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重大投資開發案件都市計畫聯席審議作業辦法第9條的規定,當中央、直轄市或縣(市)的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接收到前條第二項所提供的資料時,應根據以下規定召集聯席會議進行審議: 一、如果該重大投資開發案件涉及到細部計畫的擬定或變更,且該細部計畫是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的,那麼該會議由該重大投資開發案件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召集。 二、如果該重大投資開發案件涉及到主要計畫的擬定或變更,或者涉及到細部計畫的擬定或變更且該細部計畫是由內政部核定的,根據案件的性質,該會議可以由內政部或直轄市、縣(市)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分別召集,必要時,也可以由內政部召集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環境影響評估委員會和水土保持主管機關進行聯席審決。 參考資料: - 都市計畫法 (The Urban Planning Act):第23條第1項 - 重大投資開發案件都市計畫聯席審議作業辦法 (Operational Guidelines for Joint Review of Urban Planning for Major Investment and Development Projects):第9條
- 都市計畫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條文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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