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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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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以權利變換方式參與都市更新事業分配權利金者,其權利金數額,以經各級主管機關核定之權利變換計畫所載為準,並於發放後,由實施者列冊送請各級主管機關囑託該管登記機關辦理權利變更登記,並準用第十條第一項及前條第二項規定辦理塗銷登記。
  2. 2.前項權利金發放之稅賦扣繳,準用第九條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12條的規定,如果以權利變換方式參與都市更新事業並分配權利金的話,權利金的數額將依照經各級主管機關核定的權利變換計畫所載記。在權利金發放後,實施者需要將其列冊送請各級主管機關指示對應地方登記機關辦理權利變更的登記,並根據第10條第1項和前條第2項的規定辦理塗銷登記。此外,前項所提到的權利金發放的稅賦扣繳事宜,將適用第9條的相關規定辦理。 根據都市更新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參與都市更新事業之土地所有權人應根據其權利價值比例來共同負擔土地及工程費用、權利變換費用、貸款利息、稅捐、管理費用以及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中所載的都市計畫變更負擔等費用。而根據都市更新法第31條第1項之規定,權利變換後的土地和建築物,扣除折價抵付共同負擔後,剩餘的土地和建築物將依據每位土地所有權人在更新前的權利價值比例來進行分配。如不能分配的土地或建築物,可以以現金補償之方式處理。 以上所引用的資料來自《法源法律網》的相關頁面,以及都市更新相關法規本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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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 12 條規定:「以權利變換方式參與都市更新事業分配權利金者,其權利金數額,以經各級主管機關核定之權利變換計畫所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