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15條,以下是各款的釋義: 1. 根據第一款,更新後各土地所有權人應分配的權利價值是根據更新後的土地及建築物總權利價值減去共同負擔後,按照各土地所有權人在更新前的權利價值比例來計算。 舉例來說,如果有兩個土地所有權人,分別在更新前的權利價值比例為60%和40%,而更新後的土地及建築物總權利價值為1,000,000元,共同負擔為200,000元。根據這個比例,第一個土地所有權人應分配的權利價值為60% x (1,000,000 - 200,000) = 480,000元,而第二個土地所有權人應分配的權利價值為40% x (1,000,000 - 200,000) = 320,000元。 2. 根據第二款,本條例第36條第1項第18款所定的權利變換分配比例是根據更新後的土地及建築物總權利價值減去共同負擔後,其占更新後的土地及建築物總權利價值的比率來計算。 舉例來說,如果更新後的土地及建築物總權利價值為1,000,000元,共同負擔為200,000元,而第18款規定的分配比例為20%。根據這個比例,權利變換分配的權利價值為20% x (1,000,000 - 200,000) = 160,000元。 3. 根據第三款,本條例第37條第4項所定的更新後分配的權利價值比率是根據第一款各土地所有權人應分配的權利價值,其占更新後的土地及建築物總權利價值減去共同負擔餘額的比率來計算。 舉例來說,如果第一款中各土地所有權人應分配的權利價值分別為480,000元和320,000元,而更新後的土地及建築物總權利價值為1,000,000元,共同負擔餘額為200,000元。根據這個比率,更新後分配的權利價值比率為(480,000 + 320,000) / (1,000,000 - 200,000) = 800,000 / 800,000 = 1。 以上為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15條各款的釋義,所使用的參考資料來自「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最新修訂為108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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