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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更新後各土地所有權人應分配之權利價值,應以權利變換範圍內,更新後之土地及建築物總權利價值,扣除共同負擔之餘額,按各土地所有權人更新前權利價值比率計算之。
  2. 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十八款所定權利變換分配比率,應以前項更新後之土地及建築物總權利價值,扣除共同負擔之餘額,其占更新後之土地及建築物總權利價值之比率計算之。
  3. 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四項所定更新後分配之權利價值比率,應以第一項各土地所有權人應分配之權利價值,其占更新後之土地及建築物總權利價值,扣除共同負擔餘額之比率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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