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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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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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2條的規定,本辦法所稱的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這表示在都市計畫容積移轉申請的過程中,根據不同的行政區域,主管機關的負責單位不同。舉例來說,如果申請人位於台北市,則直轄市政府將是主管機關。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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