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 第 17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17條的釋義: 1. 本法第十五條之四所指的六十日,是指從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申請開發案件的次日起算六十日。這意味著在受理申請後的六十日內,主管機關必須完成審查程序並作出相應的決定。 2. 本法第十五條之四所指的九十日,是指從主管機關受理並申請人繳交審查費後的次日起算九十日。這意味著在受理申請並收到申請費之後的九十日內,主管機關必須完成審查程序並作出相應的決定。 根據我們所能釐清的資料,目前沒有提供更詳細的釋義或範例。
- 第十五條之四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區域計畫法 第 15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