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第 三 章 區域土地使用管制
>
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
第 17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本法
第十五條之四
所定六十日,係指自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
受理申請開發案件之次日起算六十日。
本法
第十五條之四
所定九十日,係指自主管機關受理審議開發案件,並經申請人繳交審查費之次日起算九十日。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區域計畫之擬定、變更、核定與公告 §2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區域土地使用管制 §10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區域開發建設之推動 §22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附則 §25
開新分頁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