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鎮產業引進稅捐減免獎勵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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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權人依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申請退還已納土地增值稅者,其出售原營業使用土地,以出售前一年內,未出租且繼續營業使用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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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中提到的「新市鎮產業引進稅捐減免獎勵辦法第14條」,該法條是針對土地所有權人申請退還已納土地增值稅的規定。根據該法條第一項第二款的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在申請退還土地增值稅時,必須符合以下條件:出售原營業使用土地時,該土地在出售前一年內未出租且繼續營業使用。 參考資料方面,根據財政部近年的法規解釋函釋,就新市鎮產業引進稅捐減免獎勵辦法的第14條規定進行了解釋。根據這些解釋函釋,土地所有權人申請退還土地增值稅時,必須證明在出售前一年內,該土地未被出租且持續用於營業使用。比如,如果土地在出售前一年內曾經被出租或停止營業使用,則將不符合該法條的規定,無法申請退還土地增值稅。 綜上所述,根據「新市鎮產業引進稅捐減免獎勵辦法第14條」的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必須在出售前一年內未出租且持續使用於營業,方可申請退還土地增值稅。參考資料則可根據財政部的法規解釋函釋來進一步了解該法條的具體適用情況。
- 土地所有權人名詞
- 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條文
- 土地增值稅名詞
- 新市鎮開發條例 第 2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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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