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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市鎮產業引進稅捐減免獎勵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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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權人依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申請退還已納土地增值稅者,其出售原營業使用土地,以出售前一年內,未出租且繼續營業使用者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中提到的「新市鎮產業引進稅捐減免獎勵辦法第14條」,該法條是針對土地所有權人申請退還已納土地增值稅的規定。根據該法條第一項第二款的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在申請退還土地增值稅時,必須符合以下條件:出售原營業使用土地時,該土地在出售前一年內未出租且繼續營業使用。 參考資料方面,根據財政部近年的法規解釋函釋,就新市鎮產業引進稅捐減免獎勵辦法的第14條規定進行了解釋。根據這些解釋函釋,土地所有權人申請退還土地增值稅時,必須證明在出售前一年內,該土地未被出租且持續用於營業使用。比如,如果土地在出售前一年內曾經被出租或停止營業使用,則將不符合該法條的規定,無法申請退還土地增值稅。 綜上所述,根據「新市鎮產業引進稅捐減免獎勵辦法第14條」的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必須在出售前一年內未出租且持續使用於營業,方可申請退還土地增值稅。參考資料則可根據財政部的法規解釋函釋來進一步了解該法條的具體適用情況。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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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市鎮產業引進稅捐減免獎勵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新市鎮產業引進稅捐減免獎勵辦法第 14 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依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申請退還已納土地增值稅者,其出售原營業使用土地,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新市鎮產業引進稅捐減免獎勵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