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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埔地開發管理辦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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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人完成造地開發時,應即報請該管主管機關進行勘驗,經勘驗合格者,發給完工認可證明。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海埔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7條,開發人在完成進行造地開發後,應立即向主管機關報請勘驗。勘驗合格後,主管機關將發給完工認可證明。這意味著在進行海埔地開發時,開發人需要在完成工程後立即向主管機關報請進行勘驗。只有在勘驗合格後,開發人才能取得完工認可證明。這項規定旨在確保海埔地開發的合法性和符合相關標準。

  • 主管機關名詞
  • 勘驗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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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埔地開發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埔地開發管理辦法第 17 條規定:「開發人完成造地開發時,應即報請該管主管機關進行勘驗,經勘驗合格者,發給完工認可證明。」(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海埔地開發管理辦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