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人完成造地開發時,應即報請該管主管機關進行勘驗,經勘驗合格者,發給完工認可證明。
根據海埔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7條,開發人在完成進行造地開發後,應立即向主管機關報請勘驗。勘驗合格後,主管機關將發給完工認可證明。這意味著在進行海埔地開發時,開發人需要在完成工程後立即向主管機關報請進行勘驗。只有在勘驗合格後,開發人才能取得完工認可證明。這項規定旨在確保海埔地開發的合法性和符合相關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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