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地開發完成之海埔地,其公共設施用地所有權登記,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其屬中央機關開發者,登記為國有。 二、其屬地方政府開發者,登記為直轄市有或縣(市)有。 三、其屬民間開發者,登記為直轄市或縣(市)有。
根據海埔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9條的規定,完成造地開發的海埔地的公共設施用地所有權登記應遵循以下規定: 1. 若該海埔地的開發者為中央機關,則登記為國有。 2. 若該海埔地的開發者為地方政府,則登記為直轄市或縣(市)有。 3. 若該海埔地的開發者為民間開發者,則登記為直轄市或縣(市)有。 根據前提資料中提及的內容,目前並無法得知海埔地的開發者是中央機關、地方政府還是民間開發者,因此無法針對特定情境提供更具體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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