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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埔地開發管理辦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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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造地開發完成之海埔地,開發人得依其經許可之土地分配比例依法辦理土地所有權登記或租用。其扣除開發人所有土地及公共設施用地後之剩餘土地,依前條規定登記為公有。
  2. 2.前項土地分配比例,指依開發成本抵算之等值土地面積;該等值土地面積之區位,開發人有依其開發計畫優先選擇得之權利。
  3. 3.第一項剩餘土地之面積以不低於造地開發總面積之百分之三十為原則,其坵塊以能維持最低經濟規模之使用開發為原則。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海埔地開發管理辦法第 20 條規定了關於海埔地開發的土地所有權登記或租用的相關事項。根據該條第一項的規定,已完成造地開發的海埔地,開發人可以依照獲得許可的土地分配比例辦理土地所有權登記或租用。在扣除開發人所有土地和公共設施用地之後,剩餘的土地依照前一條的規定登記為公有。 根據該條第二項的規定,土地分配比例是指根據開發成本抵算出的等值土地面積。開發人有權根據其開發計畫優先選擇等值土地面積的區位。 根據該條第三項的規定,剩餘土地的面積原則上不得低於造地開發總面積的百分之三十。對於這些剩餘土地,應基於維持最低經濟規模的原則進行使用和開發。 舉例來說,假設一個開發項目的造地開發總面積為1000平方公尺,根據開發成本抵算,開發人獲得200平方公尺的等值土地面積。根據第一項的規定,開發人可以依照土地分配比例辦理土地所有權登記或租用,並且將剩餘的800平方公尺土地登記為公有。根據第三項的規定,在剩餘土地中,至少有300平方公尺的土地應維持其最低經濟規模進行使用和開發。

  • 所有權名詞
  • 公共設施用地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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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埔地開發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埔地開發管理辦法第 20 條規定:「造地開發完成之海埔地,開發人得依其經許可之土地分配比例依法辦理土地所有權登記或租用。其扣除開發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海埔地開發管理辦法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