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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埔地開發管理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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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主管機關應依國家土地政策,衡酌經濟發展、水土資源保育利用及生態環境之維護等因素擬具海埔地整體計畫,報請行政院核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海埔地開發管理辦法第4條,中央主管機關應依據國家土地政策,考量經濟發展、水土資源保育利用以及生態環境維護等因素,制定海埔地整體計畫,並提交行政院核定。這表示中央政府有責任考慮全國性的土地利用政策,並制定適當的計畫來開發和管理海埔地。這項法規的目的是為了平衡經濟發展、土地資源的永續利用以及環境保護的考量。它要求中央政府以整體觀點來制訂海埔地計畫,並經行政院核定。具體的規劃內容和核定程序可以參考該法規的其他相關條文和相關的法規文件。

  • 主管機關名詞
  • 衡酌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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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埔地開發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埔地開發管理辦法第 4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依國家土地政策,衡酌經濟發展、水土資源保育利用及生態環境之維護等因素擬具海埔地整體…」(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海埔地開發管理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