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主管機關應依國家土地政策,衡酌經濟發展、水土資源保育利用及生態環境之維護等因素擬具海埔地整體計畫,報請行政院核定。
根據海埔地開發管理辦法第4條,中央主管機關應依據國家土地政策,考量經濟發展、水土資源保育利用以及生態環境維護等因素,制定海埔地整體計畫,並提交行政院核定。這表示中央政府有責任考慮全國性的土地利用政策,並制定適當的計畫來開發和管理海埔地。這項法規的目的是為了平衡經濟發展、土地資源的永續利用以及環境保護的考量。它要求中央政府以整體觀點來制訂海埔地計畫,並經行政院核定。具體的規劃內容和核定程序可以參考該法規的其他相關條文和相關的法規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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