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鎮住宅商業工業及其他都市服務設施標售標租及管理辦法 第 3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新市鎮住宅商業工業及其他都市服務設施標售標租及管理辦法第3條,如果有利新市鎮發展之產業未在主管機關辦理標售或標租的公告期間內提出申請,或者雖然參加了投標但未得標,則視為放棄其優先權。然而,如果主管機關重新辦理標售或標租,而且標售或標租的條件有所變更,則此限制不適用。 舉例來說,如果某個公司在新市鎮的土地被標售或標租時沒有提出申請或者未得標,那麼他們就失去了優先權的資格。但是,如果主管機關決定重新辦理標售或標租,並且標售或標租的條件有所改變,那麼這個公司可以重新參與競標,而不受先前放棄優先權的限制。
- 主管機關名詞
- 投標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新市鎮住宅商業工業及其他都市服務設施標售標租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