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鎮住宅商業工業及其他都市服務設施標售標租及管理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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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依本辦法規定辦理住宅、商業、工業及其他都市服務設施之標售範圍,得包括各該住宅、商業、工業及其他都市服務設施使用之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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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新市鎮住宅商業工業及其他都市服務設施標售標租及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主管機關根據該辦法的規定辦理住宅、商業、工業及其他都市服務設施的標售範圍,其中可能包括該住宅、商業、工業及其他都市服務設施所使用的土地。 參考資料: 新市鎮住宅商業工業及其他都市服務設施標售標租及管理辦法第4條。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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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