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鎮住宅商業工業及其他都市服務設施標售標租及管理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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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新市鎮住宅商業工業及其他都市服務設施標售標租及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了主管機關在進行標售、標租時應辦理公告的事項。根據該條規定,公告的事項包括依據、投標資格、標的物的相關資訊(包括坐落地點、土地使用分區、建築物類型、樓層及面積),如為標售時還應公告土地應有部分的權利範圍、底價、押標金及圖說、領取投標文件的方式、時間及地點、投標及開標的時間及地點、價款或租金的繳付方法及期限、點交方式及期限以及其他必要事項。如果是標租時,公告還應包括租賃期間。 根據中華民國住宅商業工業及其他都市服務設施標售標租及管理辦法第5條的相關資料,主管機關進行標售或標租時應提前公告相關事項,包括投標資格要求、標的物相關資訊、底價、押標金、圖說、投標文件領取方式、投標和開標時間和地點、價款或租金的繳付方式和期限、點交方式和期限,以及其他必要事項。如果是標租,公告還應包括租賃期間的相關資訊。 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住宅商業工業及其他都市服務設施標售標租及管理辦法第5條
- 主管機關名詞
- 投標名詞
- 標的物名詞
- 土地使用分區名詞
- 應有部分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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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