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鎮住宅商業工業及其他都市服務設施標售標租及管理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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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住宅、商業、工業及其他都市服務設施標售、標租之底價,按其興建成本、土地使用分區、位置、建築物類型、樓層、交通、道路寬度、公共設施及預期發展等條件之優劣,並參考鄰近地區房地產價格或租金估定之。
- 2.如為標租時,其租金之估算並考量鄰近地價年息及其他管理維護必要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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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新市鎮住宅商業工業及其他都市服務設施標售標租及管理辦法》第6條的規定: 1. 標售或標租的住宅、商業、工業及其他都市服務設施的底價,應根據建築物的興建成本、土地的使用分區、位置、建築物類型、樓層、交通情況、道路寬度、公共設施、預期發展等條件的優劣進行評估,同時參考鄰近地區的房地產價格或租金。 參考資料: 根據《新市鎮住宅商業工業及其他都市服務設施標售標租及管理辦法》,這項規定旨在確保標售或標租的價格能夠反映該地區相關條件的價值,並與周邊地區的價格取得一致。根據這項法規,標售或標租的底價應綜合考慮建築物的成本、地點、設施等因素,並參考鄰近地區的市場價格,以確保公平和合理的價格。 2. 對於標租的情況,租金的估算應該考慮鄰近地區的地價年息以及其他管理和維護所需的費用。 參考資料: 根據《新市鎮住宅商業工業及其他都市服務設施標售標租及管理辦法》,這項規定旨在確保標租的租金能夠反映鄰近地區的市場價格和其他管理維護費用。這樣做是為了確保租金的公平性和合理性。根據這項法規,標租的租金估算應該考慮鄰近地區的地價年息以及其他管理和維護所需的費用,以確保租金的合理性。
- 土地使用分區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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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